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专科文化,江苏**体育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花园**组**栋**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苑**号**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5月19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西大街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2.3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花园**组**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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