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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Z****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富阳区场口镇联群村驶往富阳区新桐乡桐洲岛,当晚继续驾驶该车从新桐乡桐洲岛驶往本市余杭区**街道**社区,沿高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桦线8KM+350M时,与对向章某某驾驶的浙C8****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章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赔偿章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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