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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内江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5日05时2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同盛路由二环路方向往金沙遗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与锦屏路交叉口处时,与停放在该处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两间铺面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1±6.5)毫克/100毫升。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谅解。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候某某达成谅解。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柏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丽莉

                              检察官助理 王朝鹏

                              2021年1月22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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