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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大专毕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武某某火车南站东路辣九爷火锅店出发,沿火车南站东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火车南站东路5号门前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0月28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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