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4211988********,藏族,专科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车架尾数为7***的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在惠阳区**路**市场灯控处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 尹丽君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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