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缪司酒吧与朋友喝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伦国际路段时,追尾易某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岳阳楼大队民警接到易某某报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发现驾驶员孙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孙某某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便将孙某某带至岳阳市湘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做酒精含量测试。2019年10月29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2mg/l00ml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易某某1000元汽车修理费,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提起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辩解和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任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