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2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太原市晋源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栋**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晋AG****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沿西中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科技大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婧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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