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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镇**号楼**单元**户,青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银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北门处将停在路边的车辆撞坏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孙某某有饮酒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6.7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状态,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孙某某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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