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14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牌小型轿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莱阳市冯格庄公安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明军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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