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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路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鲁******号小型轿车沿西苑路由北向南行至莱州市**北处,与路外的树木、线杆相碰撞,造成孙某某车损。2020年4月2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血液。2020年5月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国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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