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G***JT的小型轿车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府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凤才
检察官助理:张梦玉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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