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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汉族,大学文化,系**集团职员,山东省济南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35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1时许,即驾驶鲁A*****号小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西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2月1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9±5.5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2月1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39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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