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沂水县岸池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庄镇桃花坪村路段时,与沂南县**镇***村刘某某停靠道路右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刮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90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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