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行驶至**路**段,被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6mg/100ml,孙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带其至平阴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3月1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召振
检察官助理:杨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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