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1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2015年12月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度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持C1M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南豪德商贸城内东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豪德商贸城77栋东侧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直行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已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处罚情况;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姗姗

                                    检察官助理丁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