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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5********,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48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鲁******号牌微型轿车沿寿光市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路与广场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经对孙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交通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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