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城关镇哈达铺路+100米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68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准驾不符,且在因饮酒驾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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