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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肥东县**镇**路**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轿车行驶至肥东县**镇路老县医院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2020年3月18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7.0mg/100m1。2020年3月25日肥东县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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