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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111979********,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楼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小型轿车,从界首市田营镇*****到界首市田营镇******公司,途径******大门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13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楼宿舍,联系方式1384176****。

2.案卷材料2册共59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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