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乡**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沿滁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