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中专毕业,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3时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路广场小区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民警当即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9月2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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