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2********,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现暂住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村****,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孙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月1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EA9****的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孙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安吉县中医院提取血样样本。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达到国家醉酒标准。
2021年 1月18日下午,孙某某在机动车被吊销期间驾驶车牌号为浙EA9****小型轿车,从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村家中驶往安吉县******,经过安吉县****街道胜利路与苕溪路交叉路口,被卡口监控视频系统抓拍,后被公安机关查实,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因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1年1月29日更换孙某某的取保候审保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车辆信息等;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丽燕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6****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1份;
4、取保候审保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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