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三轮汽车(已报废),沿安丘市黄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村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证驾驶已报废机动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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