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7********,汉族,技校文化,天津市河北区**房管站**,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志成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美术学院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6.7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海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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