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将停放在白鹤新居小区外的川R*****号小型轿车驾驶到该小区内停放,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该小区保安发生语言冲突并损坏了拦车杆,该小区物管经理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到案。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 颖
附: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7082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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