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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址与户籍地一致。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将停放在白鹤新居小区外的川R*****号小型轿车驾驶到该小区内停放,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该小区保安发生语言冲突并损坏了拦车杆,该小区物管经理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到案。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 颖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7082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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