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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3********,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2时04分许,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36H35小型汽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光武路与**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处,被交管支队第九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依法带至南阳市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执法纪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旗

检察官助理:陆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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