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K****8)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天兴六街与航兴路交叉口北侧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7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66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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