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1时29分,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镇**路与**街交叉路口执勤时,对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孙某某驾驶的蒙DH****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9.8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井华
书 记 员:刘慧杰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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