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EB****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地磅路段时,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赣K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714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256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