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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现住东川区**房。199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东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秋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东川区**房,电话:159252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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