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4日15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石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梁河镇树墩村路段,该车右侧与前方王某某停在道路东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电动三轮车与前方魏某某停在道路东侧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经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2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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