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庄**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安江路与东风大道交口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护栏与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张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
2.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
5.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本市肥东县**村**幢**室,联系电话132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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