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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组,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广场**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9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01时29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V****的小型轿车撞到文明路西侧的护栏,致使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0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0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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