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2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西安市**餐饮有限公司厨师,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2时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二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家口转盘南侧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6.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