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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6日14时05分,孙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07国道邓州市张楼茶庵村处,与金某某驾驶的豫R*****号轻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03mg/100ml。双方就此事故的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孙某某已取得金珂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 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6月17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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