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住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队**院**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6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新代路(骊丰十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代路与骊兴路丁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47.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照、车辆行驶证;
6、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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