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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5时3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洛四线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mg/100ml。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铭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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