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9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0时1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耀应弄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民警要求其下车进行检查时,被告人孙某某突然驾车冲卡逃离,其驾车沿解放南路至钱王祠前,经新建南路至望花路,后在望花小区西区3幢楼下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但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后仍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致使民警无法获取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
当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呼气、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被查处时驾车逃跑及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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