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住陈仓区阳平镇**村**组,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龚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龚刘大桥南口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宝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824号),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清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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