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汉族,大专文化,隆回县**局公务员,中共党员,住隆回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11年5月9日因酒后驾车被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朋友家里喝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隆回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路北山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孙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2.6mg/100mI。经对孙某某进行抽血送检,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罗某某。
鉴定机构: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高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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