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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淮南市**镇**小区**室。2014年9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孙某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抽取了血样。2020年3月4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20.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抽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梅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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