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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招远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家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液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174mg/100ml。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散页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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