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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6021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凹底镇**村一组8-1号。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晋M71***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镇镇往闻某某城方向行驶,至闻某某桐城镇兴闻街“****”小区对面时,被闻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北垣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4mg/100ml。经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样提取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卫东

检察官助理  张方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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