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冠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冠县城区老冠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杨路交叉路口南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2019年5月29日,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孙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