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莒县人,住临沂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蒙山高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罗四路出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将孙某某带离后对其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检测孙某某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9201****)。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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