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S****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宾县居仁镇街里时被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4mg/100ml。孙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查获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8000元以下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宏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据;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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