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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乡**镇**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桥沟小学对面居民区租住。2020年8月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目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J****7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塔塔区桥沟路段附近时,在交警排查时,孙某某驾驶陕J****7号小型普通客车强行闯卡,导致三民辅警受伤,随后孙某某被民警当场制服。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99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6mg/100ml。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20]第31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又10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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