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住**镇**号楼**单元**楼,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梨树镇朝阳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梨树县医院南侧路口时与畅晟宇驾驶的吉A****0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孙某某受伤。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 2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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