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景东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行驶,当行经景洪市汽车客运南站路口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取样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检测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3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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