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0********,瑶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小区**幢**室,现住址:勐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2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策磨线K4084+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联系电话:187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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